作者:侯圣贺 初审:王秀鹃 终审:孙建迎
近日,公共管理学院侯圣贺老师团队在《判解研究》刊发学术论文《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和解合同》。该期刊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刊物。侯圣贺老师为论文第一作者,烟台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郭明瑞老师为论文第二作者。
和解是当事人约定以互相让步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契约。比较法上,欧陆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了有名的和解合同,但我国《民法典》并未在合同编作此规定,由此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的法律适用难问题。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的无名合同法律地位以及法律适用中的裁判各异问题,研究相关问题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规范的体系化、规范化,有效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为民事审判活动提供智识支持。
侯圣贺老师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意义、构成条件、法律效力及效力障碍等问题展开了仔细梳理和深入研究。研究发现: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结果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不会消解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并由于当事人具有以和解方式结束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争执或不确定性的意图,可将其作为一项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个别积极行为规范。和解合同介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存在争执或处于不确定状态;二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互相让步的意思表示。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具有确定效力,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撤销,并应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解动机错误、和解标的违法、欺诈、胁迫等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事由,并且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与侵权行为人订立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合同应受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限制。